个人所得税新政告全体员工书

发布时间:2019年04月09日

来源:中石化长岭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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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8月31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七次修正后已正式发布,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配套政策《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已于2018年12月22日出台,为了保证公司干部员工能够及时享受税制改革带来的红利,并准确享受6项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公司已在生产网主页下发通知,要求各位员工于1月20日之前通过手机APP完成信息注册和专项附加扣除申报工作。现将如何正确填报6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注意事项告知如下:

一、扣除范围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二、具体规定

1、子女教育:子女学前教育和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自子女年满3岁当月至高等教育结束之月,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2、继续教育: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自入学当月至取得证书当月结束,但同一学历(学位)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

3、大病医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万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万元限额内据实扣除。此项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纳税人应当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等资料备查。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向患者提供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本人年度医药费用信息查询服务。

4、住房贷款利息: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备查。

5、住房租金:本人或配偶在岳阳市(包括所辖行政区域)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按照每月1100定额扣除,本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

6、赡养老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如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如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此项扣除和持续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三、办理渠道

对符合政策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全体员工可通过手机APP应用或者采用远程办税端(https://its.hntax.gov.cn:443)方式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个人申报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操作,可参见“中国石化长岭炼化公众号”文章,个税附加扣除政策详细情况可查阅公司主页财务资产处网站相应通知公告。联系咨询电话财务资产处(股份)0730-8452696、(资产)0730-8452096、云溪区税务局(大厅):0730-8412366。

四、法律责任

个人所得税新政实施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责任主体由扣缴义务人(任职单位)变为纳税人个人。根据相关规定,首次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将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提交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纳税人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如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的相关资料应当留存五年。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要求纳税人修改。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请大家及时申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感谢大家对贯彻落实个人所得税新政工作的理解与支持!